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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中院的微信公眾號發(fā)布消息,樂山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四川劍南春有限公司董事長喬天明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億元。
在四川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中,喬天明犯有行賄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一共執(zhí)行有期徒刑5年,對于私分的國有資產也會給予追繳,并將追繳的資產返回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政府。
根據查證,綿竹市人民政府在2001年1月4日將被告人喬建明任命為四川劍南春集團的董事長,2003年四川劍南春有限責任公司經歷了改制,喬天明為了為自身謀取不正當?shù)睦妫?006年到2012年這期間。給予國家公共人物,原財務價格總計人民幣38萬元,在公司改制這期間,作為被告人的喬天明和他人一起伙頭,對財務資料實施偽造,以及利用其他的方式將國有資產將2.635736億元隱匿,這些資產成為了改制之后的四川劍南春有限責任公司的。
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作為被告人的喬天明,為了自身謀取不正當?shù)睦妫驀夜ぷ魅藛T提供財務,這一行為已經構成了行賄罪,而作為國有公司的四川劍南春有限責任公司,違反國家的規(guī)定,隱匿了國有的資產,使得這部分資產歸于了公司所有,喬天明作為對于這間公司直接負責的主要管理人員,這一行為即觸犯了私分國有資產罪,并且涉案的數(shù)額巨大,應該按照法律規(guī)定依法懲處。
被告人喬天明犯行賄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數(shù)罪并罰,法庭作出了如上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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