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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遷60公里員工拒上班并要補償 法院:“全面支持”

2023-04-16 14:57:08 編輯:楊韋竹 來源:
導讀 北京時間4月15日記者最新報道,近期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在2016年9月19日,薛某入職某公司,從事起操作工作,但就在前段

北京時間4月15日記者最新報道,近期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在2016年9月19日,薛某入職某公司,從事起操作工作,但就在前段時間,公司因租用產(chǎn)房被司法拍賣,因此決定搬遷,搬遷的地點在距離公司60公里以外,因公司搬遷的地址較遠,不利于后續(xù)繼續(xù)上班,因此薛某不愿意到新的場地提供勞動力。

后來該公司要求薛某提交書面辭職申請,但薛某并沒有照做,于是公司便停止薛某的工資支付之后,薛某便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
世界易經(jīng)發(fā)酵,引起了社會人的廣泛關注,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司搬遷后的新舊住址,距離相差較遠,無論是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還是公司周邊的環(huán)境,都和原來有著明顯的區(qū)別,屬于勞動合同簽訂時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改變的情況,薛某不愿意去新的地點上班,實則是雙方未能在勞動合同改變時達成一致,勞動合同因無法繼續(xù)履行而形成僵局。

公司本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基于薛某一定的資金補償,并依法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然而公司卻并未行使權利,反而要求薛某自行辭職,如此作為,違背《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為了避免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牧x務,心進而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公司作為勞動法義務的主要承擔者,應該對本次事件承擔更多的責任。

法院判決結果:“鑒于雙方并未履行勞動合同,視為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解,而解除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公司原因而導致,公司理應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解除勞動相同的經(jīng)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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