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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全文解讀(外國人如何獲得中國永居權)

2022-06-03 23:15:04 編輯:林茂驊 來源:
導讀 大家好,綜合小編來為大家講解下。2020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全文解讀,外國人如何獲得中國永居權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大家好,綜合小編來為大家講解下。2020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全文解讀,外國人如何獲得中國永居權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原標題:2020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全文解讀 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門檻降低?

  最近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討論甚囂塵上。

  司法部公布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2020年2月27日,司法部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廣泛征求立法意見。一時間,號稱“中國綠卡”的外國人永久居留權成為了人們熱議的焦點。

  在解讀文案以前,我們必須先了解什么是“居留”?

  近代以來,隨著國際關系的發(fā)展和交通運輸的進步,不同國家的人員得以在各個國家之間來往。人員的交流和互通,成為了國家關系的重要內容。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和國家秩序,很多國家往往會在國境的關卡設置限制外國人員出入的制度,這些制度在日后數十年的發(fā)展中成為被我們熟知的“簽證制度”。

  簽證實際上是國家向外來人員發(fā)放的一種限制性的入國(境)許可,外來人員不僅在境內的活動受到限制,入境的時間也有嚴格的規(guī)定,在我國,時間短的被稱為“停留”,時間長的就被稱為“居留”。

  以工作類居留證件為例,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guī)定,停留期限一般不超過一百八十天,居留的有效期限則最長為五年。

  而永久居留指的是,沒有期限限制的居留。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門在2012年印發(fā)的《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的辦法》,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可以憑借國家派發(fā)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將其作為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合法身份證件使用。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人員,原則上與中國公民享有相同的權利,承擔同樣的義務。其具體享有權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出入國境無需另外簽證、可免辦《就業(yè)證》在中國境內就業(yè)、可參加工作任職評審和技術資格考試,可按照規(guī)定參與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等制度政策。

  永久居留,實際上是就是長期留存中國的外籍人員在身份及權利義務上的市民化,是國家在全球化背景下對人口結構進行適應性政策。

  外國人永久居留的門檻是否過低?

  根據《條例》,外國人獲得中國的永久居留權,大概有五個途徑。

  第一個途徑是杰出人士。外國人為中國經濟社會發(fā)展作出突出貢獻,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推薦,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在經濟、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等領域取得國際公認杰出成就的外國人,可以直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第二個途徑是推薦制。哪些機構有推薦資格呢——國家重點發(fā)展的行業(yè)、區(qū)域的主管部門;國家重點建設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yè)、創(chuàng)新型企業(yè)以及國內知名企業(yè)。

  第三個途徑是通過長期工作獲得資格。大致上申請者要有博士學歷或從國際知名高校畢業(yè),在中國境內工作滿三年到八年,工資要是所在地平均工資的三到六倍,工作年限越短,工資就要越高。比如,上海平均工資大概一年10萬,一個外國人在上海連續(xù)工作四年,工資要達到60萬才有資格申請。而且,這還是最低要求,各地區(qū)政府還可以加碼。

  原標題:2020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全文解讀 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門檻降低?

  最近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討論甚囂塵上。

  司法部公布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2020年2月27日,司法部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廣泛征求立法意見。一時間,號稱“中國綠卡”的外國人永久居留權成為了人們熱議的焦點。

  在解讀文案以前,我們必須先了解什么是“居留”?

  近代以來,隨著國際關系的發(fā)展和交通運輸的進步,不同國家的人員得以在各個國家之間來往。人員的交流和互通,成為了國家關系的重要內容。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和國家秩序,很多國家往往會在國境的關卡設置限制外國人員出入的制度,這些制度在日后數十年的發(fā)展中成為被我們熟知的“簽證制度”。

  簽證實際上是國家向外來人員發(fā)放的一種限制性的入國(境)許可,外來人員不僅在境內的活動受到限制,入境的時間也有嚴格的規(guī)定,在我國,時間短的被稱為“停留”,時間長的就被稱為“居留”。

  以工作類居留證件為例,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guī)定,停留期限一般不超過一百八十天,居留的有效期限則最長為五年。

  而永久居留指的是,沒有期限限制的居留。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門在2012年印發(fā)的《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的辦法》,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可以憑借國家派發(fā)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將其作為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合法身份證件使用。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人員,原則上與中國公民享有相同的權利,承擔同樣的義務。其具體享有權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出入國境無需另外簽證、可免辦《就業(yè)證》在中國境內就業(yè)、可參加工作任職評審和技術資格考試,可按照規(guī)定參與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等制度政策。

  永久居留,實際上是就是長期留存中國的外籍人員在身份及權利義務上的市民化,是國家在全球化背景下對人口結構進行適應性政策。

  第四個途徑是外商投資。投資要達到1000萬以上,且效益要顯著。

  第五個途徑是親屬關系。申請者結婚要滿5年,每年在中國要住滿9個月。未成年子女,年老的父母也可以投靠。

  顯然,這些標準都不低。國際公認自不用說,政府、高校的推薦,都很難拿到。更何況,這個《條例》還有兜底性的條款,即國務院可以批準,對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實行定額審批制度,實行每年的總量控制。

  因此,外國人要想在中國拿到永久居留權,難度并不小。

  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有哪些亮點

  聚天下英才而用之。面對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yè)變革,中國將如何建設人才強國?此次征求意見稿有哪些亮點?一起來讀懂征求意見稿。

  1、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身份仍是外國人

  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是指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外國人永久居留制度是吸引和服務外國人來華創(chuàng)業(yè)投資、工作生活的重要手段。2004年8月,公安部會同外交部發(fā)布施行了《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標志著我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制度正式建立。需要厘清的是,取得永久居留資格不等同于擁有該國籍,仍然不屬于該國公民,這個人的身份仍是外國人。

  2、永久居留證與所謂“綠卡”大不同

  征求意見稿明確,外國人永久居留制度應當符合國家安全和利益需要,與國家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應。按照慣例,各國對經批準獲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通常會簽發(fā)一張由所在國移民管理部門頒發(fā)的憑證。所謂“綠卡”是指如美國和加拿大稱之為的“永久居民卡”,此名流傳最廣。與此不同,我國永久居留證件的全名叫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锻鈬擞谰镁恿糇C》是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合法身份證件,可以單獨使用。

  3:不會造成外籍人口大量涌入

  外國人永久居留要滿足嚴格條件審批,不是想來就來。征求意見稿明確,外國人為中國經濟社會發(fā)展作出突出貢獻,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推薦,才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因國家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引進的外國人,如國家重點發(fā)展的行業(yè)、區(qū)域引進并經主管部門推薦的急需緊缺人才等,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但是,有以下任何情形之一,國家移民管理部門都會作出不予批準永久居留的決定:不符合申請條件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提供申請材料;患有嚴重精神障礙、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可能對公共衛(wèi)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可能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不能保障在中國境內生活所需費用;不適宜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4、依法保障永久居留外國人安居樂業(yè)

  征求意見稿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部門、本地區(qū)實際情況,逐步推進永久居留身份證社會化應用,為永久居留外國人憑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在中國境內辦理金融、外匯、教育、醫(y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住宿登記、財產登記、機動車駕駛證申領等事務提供便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居留外國人納入常住人口服務管理體系,根據本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實際需要,為永久居留外國人提供通用語言文字培訓、國情常識、法律政策咨詢等社會融入服務。

  5、優(yōu)化永久居留服務管理

  緊緊圍繞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體目標,征求意見稿明確要求建立外國人永居管理工作的協(xié)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這是著力消除以往工作中存在的多頭管理、多重服務等“碎片化”癥結。同時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引導和規(guī)范永久居留外國人所在單位、社區(qū)和相關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為永久居留外國人提供社會融入服務。

  6、出入境服務更加方便高效

  征求意見稿提出,永久居留外國人的入境安家物品按照海關對定居旅客有關規(guī)定辦理。永居外國人自入境之日起,居留時間不滿兩年,又出境定居的,其免稅攜運入境的安家物品應復運出境或者向海關補稅。永久居留外國人的其他入出境貨物、物品通關事宜,參照居民旅客規(guī)定辦理。永久居留外國人出入境時,可以從中國公民專用通道通行。

  7、家庭團聚人員可申請永久居留

  征求意見稿提出,外國人有家庭團聚需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一)配偶為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國人,婚后已在中國境內與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九個月,有穩(wěn)定生活保障和住所;(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籍父母或者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外國籍父母;(三)年滿六十周歲,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籍直系親屬或者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外國籍直系親屬,已在中國境內連續(xù)居留五年,且每年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九個月,有穩(wěn)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征求意見稿提出,適齡永久居留外國人或隨遷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中國接受義務教育,不收取國家規(guī)定以外的費用。

  8、外國人永久居留要嚴格遵守法律

  征求意見稿強調權利義務平衡,既明確永久居留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中國境內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也明確在中國境內的永久居留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9、永久居留并不是想留多久留多久

  征求意見稿明確,永久居留外國人如果存在對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被處驅逐出境、弄虛作假騙取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資格、在中國境內居留未達到規(guī)定時限、不適宜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等情形之一,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應當取消其永久居留資格,宣布其持有的永久居留身份證作廢。外國人被取消永久居留資格的,五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吸引外國人才是大趨勢

  中國社會科學院亞太與全球戰(zhàn)略院研究員高程指出,該《條例》最終獲得通過是大勢所趨,因為這符合作為一個開放型大國的方向,世界主要國家也大都有類似管理條例。隨著中國發(fā)展和物質實力的上升,從擔心人才流失,到鼓勵海外華人的人才隊伍回流,再到吸引外部人才流入,這是一個發(fā)展過程。

  不過,有不少網友認為《條例》對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門檻設置過低,正式施行后可能會導致外國人大批涌入中國。《條例》還規(guī)定了一項條款,“外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需要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對于何為正當理由,外界擔心實際操作中可能留下被鉆空子的空間。

  對此,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劉遠舉日前發(fā)文稱,《條例》規(guī)定的外國人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門檻其實并不低。不僅如此,他還表示,該《條例》有兜底性的條款,意味著國務院還可以對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實行定額審批制度,實行每年的總量控制。所以,外國人要想在中國拿到永久居留權,難度并不小。

  劉玉軍也表示,他并不認為《條例》中的部分內容條例倘若正式施行會帶來負面影響,“中國需要融入國際社會,中國也需要國際人才的加入來發(fā)展社會經濟。如果擔心外國人來中國造成不好影響,這些問題的根本原因在具體的 “人”身上,與法律法規(guī)無關。”

  趙良善表示,如果政策最終得以實施,吸引很多外來人口到中國是必然的,但是并不會造成資源的搶奪,反而會激發(fā)中國人才的核心競爭力。

  是否會引發(fā)其他問題?

  網友討論此次《條例》的一個焦點是,外國人因家庭團聚需要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可能會引發(fā)“假結婚”的亂象。

  按照《條例》規(guī)定,三種情形可以按家庭團聚名義來申請永久居留資格,但是其中設定的條件相對非常具體,除了親子團聚情形,比如申請隨配偶永久居留的,須婚后已在中國境內與配偶共同生活5年,且每年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9個月,并有穩(wěn)定生活保障和住所;投靠直系親屬的,首先需要在國外無直系親屬,并且也要符合連續(xù)居留五年(每年不少于9個月),且有穩(wěn)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等條件。

  劉玉軍對此表示,其實早些年前,中國國內小部分人移民國外時也采取過“假結婚”的方式,“這種情況未來或許會存在,但不能‘因噎廢食’,不能因此阻擋了有真正需求的人。”

  高程也建議,對外國人才的引進可嚴格控制人數限額,應該定位高級人才及家屬,符合這類條件且有意愿的人員數目不會很多,所以每年控制在小額數量上即可。其次是確實保證引入真正對中國發(fā)展有用的人才,要就其教育和職業(yè)經歷等設置門檻和導向,有針對性進行篩選。

  “中國的‘綠卡’本就是最難拿到的‘綠卡’之一”,劉玉軍說道。他表示,以很多西方國家為例,只要買房就送永久居留權,但中國絕不可能這樣規(guī)定,《條例》正式實施后,短期內中國“綠卡”申請條件不會放松,恐怕仍將是世界上最難取得的永久居留資格許可。

  附原文:

  司法部就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 公開征求意見

  司法部27日發(fā)布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通過登錄司法部官方網站或郵寄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見建議,征求意見截至2020年3月27日。征求意見稿明確,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是永久居留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身份證明。永久居留外國人可以憑該證證明身份從事相關活動,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附征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規(guī)范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資格外國人(以下稱永久居留外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的申請和審批,以及對永久居留外國人的服務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外國人永久居留制度應當符合國家安全和利益需要,與國家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永久居留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中國境內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

  在中國境內的永久居留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第五條 國家移民管理部門負責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永久居留外國人有關的服務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區(qū)域內永久居留外國人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會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外國人永久居留服務管理工作協(xié)調機制、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條 國家建立外國人永久居留政策定期評估調整機制。必要時,經國務院批準,對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實行定額審批制度。

  第八條 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會同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適時制定積分評估制度。

  第九條 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公開方式,統(tǒng)一發(fā)布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申請所需材料、手續(xù)以及辦理流程等審批政策信息。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十條 外國人遵守中國法律,具備在中國生活的基本經濟保障,并且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外國人因外交、公務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期間,不得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第十一條 外國人為中國經濟社會發(fā)展作出突出貢獻,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推薦,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為中國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等事業(yè)作出突出貢獻;

  (二)在中國境內從事公益活動,為中國公益事業(yè)發(fā)展作出突出貢獻;

  (三)為推進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fā)展作出突出貢獻;

  (四)為中國經濟社會發(fā)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在經濟、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等領域取得國際公認杰出成就的外國人,可以直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第十三條 因國家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引進的外國人,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國家重點發(fā)展的行業(yè)、區(qū)域引進并經主管部門推薦的急需緊缺人才;

  (二)國家重點建設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引進并推薦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以上職稱的學術科研人員,以及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引進并推薦的教授、研究員;

  (三)高新技術企業(yè)、創(chuàng)新型企業(yè)以及國內知名企業(yè)引進并推薦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高級專業(yè)技術人員。

  (四)根據本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推薦的專業(yè)人才。

  前款所列推薦單位和個人應當出具真實、可靠的推薦函件,對引進事由及推薦對象相關資質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應當與外交、發(fā)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文化、衛(wèi)生健康、體育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會商機制,就本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具體標準等進行會商。

  第十五條 外國人依法在中國境內工作,屬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納稅記錄和信用記錄良好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者從國際知名高校畢業(yè),在中國境內工作滿三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一年;

  (二)在國家重點發(fā)展的行業(yè)、區(qū)域連續(xù)工作滿三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一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區(qū)城鎮(zhèn)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四倍;

  (三)在中國境內連續(xù)工作滿四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二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區(qū)城鎮(zhèn)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六倍;

  (四)在中國境內連續(xù)工作滿八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四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區(qū)城鎮(zhèn)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

  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的工資性年收入為最低標準,具體標準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商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六條 外國人按照外商投資法律的規(guī)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為控股股東的企業(yè)投資,屬于下列情形之一,且連續(xù)三年投資情況穩(wěn)定,納稅記錄和信用記錄良好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在中國境內投資折合人民幣一千萬以上;

  (二)在國家實行外商投資鼓勵措施的區(qū)域投資,投資數額、納稅金額和聘雇中國公民人數達到規(guī)定標準的;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高新技術企業(yè)、創(chuàng)新型企業(yè),效益顯著并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推薦的。

  前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具體標準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十七條 外國人有家庭團聚需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配偶為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國人,婚后已在中國境內與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九個月,有穩(wěn)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籍父母或者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外國籍父母;

  (三)年滿六十周歲,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籍直系親屬或者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外國籍直系親屬,已在中國境內連續(xù)居留五年,且每年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九個月,有穩(wěn)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第十八條 外國人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條件,申請永久居留資格的,其配偶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可以同時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第十九條 外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需要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第三章 審批和管理

  第二十條 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資格,應當向居留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申請信息,提交本人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符合規(guī)定的照片和申請材料,按規(guī)定接受面談,并留存指紋等人體識別信息。

  依據本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guī)定申請永久居留資格的,不受居留地限制,并可以直接向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移民管理部門的委托,受理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的申請。

  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資格的手續(xù)和材料符合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zhí)。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履行手續(xù)和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并進行登記。

  對依據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guī)定申請永久居留資格的,優(yōu)先受理。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認真核查申請事由的真實性以及申請人的國籍、信用記錄和在中國境內工作、生活等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配合。

  第二十三條 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的審批期限最長為一百二十日,自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之日起計算。

  等待配額的時間不計入審批期限。

  第二十四條 對符合條件的外國人,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批準永久居留資格,并簽發(fā)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是永久居留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身份證明。永久居留外國人可以憑該證證明身份從事相關活動,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本人照片、永久居留身份號碼、發(fā)證機關、證件有效期等。

  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式樣,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批準永久居留的決定: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提供申請材料;

  (二)患有嚴重精神障礙、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可能對公共衛(wèi)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

  (三)可能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四)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

  (五)不能保障在中國境內生活所需費用;

  (六)不適宜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永久居留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境內實際居留時間不得少于三個月。

  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滿足前款居留時限要求的永久居留外國人,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批準,并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備案后,可以適當降低居留時限要求。

  第二十八條 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有效期滿或者登記事項有變更的,持證件人應當在證件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或者自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居留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換發(fā)。

  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損毀、遺失、被盜搶的,應當及時向居留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補發(fā)。

  第二十九條 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換發(fā)、補發(fā)申請符合受理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受理并出具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受理回執(zhí),在受理回執(zhí)有效期內作出是否批準換發(fā)、補發(fā)的決定。

  在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換發(fā)、補發(fā)期間,永久居留外國人憑受理回執(zhí)在中國境內合法居留。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核查永久居留外國人在中國的實際居留時間、居留地、國籍變更以及在中國工作、生活等信息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配合。

  第三十一條 永久居留外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應當取消其永久居留資格,宣布其持有的永久居留身份證作廢:

  (一)對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處驅逐出境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資格的;

  (四)在中國境內居留未達到規(guī)定時限的;

  (五)不適宜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收繳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一)被批準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

  (二)永久居留資格外國人死亡的;

  (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被宣布作廢的。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被取消永久居留資格的,五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第三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永久居留外國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服務和待遇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居留外國人納入常住人口服務管理體系,根據本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實際需要,為永久居留外國人提供通用語言文字培訓、國情常識、法律政策咨詢等社會融入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引導和規(guī)范永久居留外國人所在單位、社區(qū)和相關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為永久居留外國人提供社會融入服務。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部門、本地區(qū)實際情況,逐步推進永久居留身份證社會化應用,為永久居留外國人憑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在中國境內辦理金融、外匯、教育、醫(y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住宿登記、財產登記、機動車駕駛證申領等事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條 永久居留外國人的入境安家物品按照海關對定居旅客有關規(guī)定辦理。永居外國人自入境之日起,居留時間不滿兩年,又出境定居的,其免稅攜運入境的安家物品應復運出境或者向海關補稅。永久居留外國人的其他入出境貨物、物品通關事宜,參照居民旅客規(guī)定辦理。

  永久居留外國人出入境時,可以從中國公民專用通道通行。

  第三十八條 永久居留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免辦外國人工作許可,并可按照有關規(guī)定參加職稱評審、職業(yè)資格考試和政府設立的自然科學、技術創(chuàng)新類獎勵的評選。

  第三十九條 永久居留外國人按照中國稅收法律法規(guī)以及中國對外締結的有關稅收的國際條約、協(xié)定的有關規(guī)定,履行相應的納稅義務。

  永久居留外國人對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收入,依法納稅并按照規(guī)定在稅務部門開具稅收證明或完稅憑證,或者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后,可以按照規(guī)定兌換外匯匯往境外。

  第四十條 永久居留外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購買自用、自住商品住房。

  永久居留外國人可以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規(guī)定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離開繳存地時,可以按照規(guī)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或轉移手續(xù)。

  第四十一條 永久居留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的,按照社會保險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在中國境內居留但未工作的,可以按照居留地相關規(guī)定參加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和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養(yǎng)老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四十二條 適齡永久居留外國人或隨遷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中國接受義務教育,不收取國家規(guī)定以外的費用。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制定完善配套措施,保障本地區(qū)內永久居留外國人在參加社會保險、購買自住自用房以及本人或隨遷的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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