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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或董事會)于2017年5月18日發(fā)布了新的保險會計準則,IFRS 17保險合同(標準),原始生效日期為2021年1月1日起。就在幾天前,特別是11月14日,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投票贊成將IFRS 17的生效日期推遲到2022年的提案。延期交易需要進行公眾咨詢,預計將在2019年進行。
它代表了二十年來歐洲保險會計要求的最重大變化,要求保險公司徹底改革其財務報表。鑒于這種變化的規(guī)模,投資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將希望盡早了解可能產生的影響。
該標準使用三種測量方法。
第一種是通用模型或構建塊方法(BBA)。這是保險合同的默認估值方法。后者將通過計算當前預期未來現金流量加上風險調整來估值。任何一天,一筆收益被合同服務保證金(CSM)抵消,合約服務保證金代表保險公司根據合同提供服務時所承認的未實現利潤。CSM針對未來承保范圍內的履約現金流量變化和風險調整的影響而解鎖。
第二種是保費分配方法(PAA)。對于覆蓋期限為一年或更短的合同,或者它是BBA方法的合理近似值,這是可選的簡化方法。馬耳他保險公司編寫的許多非壽險和一些人壽保險合同都應符合這些標準。保險合同的估值與現有的非人壽保險合同方法類似,涉及索賠前承保責任(未到期保費)。另一方面,已發(fā)生的索賠負債的估值是使用類似于Solvency II最佳估計索賠預留的現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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