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在2022年12月30日,對之前江秋蓮與劉鑫的生命權糾紛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審判決,這次的二審判決仍然維持原判,駁回申訴人的上訴,二審案件的受理費用共10,760元,由這次的申訴人劉鑫承擔。
在2022年12月30日,對之前江秋蓮與劉鑫的生命權糾紛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審判決,這次的二審判決仍然維持原判,駁回申訴人的上訴,二審案件的受理費用共10,760元,由這次的申訴人劉鑫承擔,關于案件的二審判決會有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向雙方當事人依法送達,據了解案件的當事人劉鑫現(xiàn)在已經將名字改為劉某曦。
經過法院的二次審理,對于當事人之前一直爭議的主要事實做出了認定,對案件的詳細過程也做了梳理,雙方一直爭議的關于2016年12月2日的時候,劉星是否有過勸阻江歌報警儀是經過調查組織在當天下午3點多的時候,陳世峰前往劉鑫和江哥的居住公寓進行糾纏滋擾,劉鑫并沒有將滋擾者是陳世一事峰告訴江歌,當時江哥也回信息稱讓其無視,當江歌得之滋擾者是劉世峰時決定要報警,但引起了劉鑫的反對。
劉鑫和姜哥發(fā)的信息中表示希望江歌別報警,還表示自己不想將事情鬧大,害怕房東知道,在雙峰進行微信聊天的過程中,劉鑫阻止了江歌準備報警的行為,這個說法在一審判決的時候已經認定了事實正確,這次的二審判決仍然維持此說法。
經審判在2016年11月2日的晚上,劉忻要求江歌陪同其返回公寓,從兩人的對話內容顯示在3日凌晨的時候,江歌在深夜等待劉鑫行50多分鐘的時間,在遇到劉士風池,到實施不法傷害的時候劉鑫封閉房門使江歌無法進入,最終失去了生命,作為救助者的江歌在遇害時,劉鑫存在明顯的過錯,最終導致其死亡,經法院判定,劉鑫作為危險的引入者,已經造成了江歌生命權受到侵害的損傷,后果應該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