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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是關于曹某在2024年5月在互聯網平臺發(fā)布一條高考有償替考信息,引起了廣泛關注,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煙臺市公安局萊山分局對曹某進行了行政處罰。
另一起是關于王某某在2024年5月在互聯網平臺發(fā)布一條高考代考帖子,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煙臺市公安局萊山分局對王某某進行了行政處罰。
對于有償代考行為,湖南聯合創(chuàng)業(yè)律師事務所的劉研表示,如果發(fā)布有償代考信息的人確實在經營該違法犯罪活動,那么在代考未發(fā)生的情況下,涉嫌非法經營。如果代考行為已經發(fā)生,則參與者不僅涉嫌非法經營,還可能構成代替考試罪。如果發(fā)布有償代考信息是虛假的,并且目的是為了騙錢,那么涉嫌詐騙。
劉研指出,作為代考行為的買方,即考生、考生家長或其他與考生有關系的人,涉嫌與代考者共同犯罪。即使代考并未發(fā)生,也涉嫌犯罪未遂。
瀟湘晨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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