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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侵權責任誰來承擔?湖南高院發(fā)布典型案例

2023-05-06 16:16:28 編輯:莘竹育 來源:
導讀 湖南高院日前發(fā)布了一則李某夫婦與某家政公司、張某侵權責任糾紛案的典型案例,引發(fā)社會廣泛關注。近年來,隨著月嫂需求的增加,家政行業(yè)侵

湖南高院日前發(fā)布了一則“李某夫婦與某家政公司、張某侵權責任糾紛案”的典型案例,引發(fā)社會廣泛關注。近年來,隨著月嫂需求的增加,家政行業(yè)侵權事件頻發(fā),家政公司請來的月嫂失手致嬰兒摔傷,侵權責任由誰來承擔成為焦點問題。

案例中,李某夫婦從某家政公司選擇“星級”月嫂張某提供月嫂服務,但在張某拍嗝時打盹時失手致嬰兒頭頂骨骨折。李某夫婦認為家政公司和張某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而張某則認為其受家政公司指派給李某處提供服務,系職務行為,應由家政公司承擔責任。而家政公司則認為與月嫂之間屬于中介關系,并非勞動關系,不應承擔責任。

人民法院認為,張某與家政公司之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且其在家政公司無需坐班,亦無專門、固定的辦公場所,其收入完全由李某夫婦支付。因此,張某與家政公司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雖然李某夫婦與家政公司未簽訂正式合同,但根據(jù)相關協(xié)議可知,家政公司需對月嫂服務的資質和實際能力進行審查,具有確保月嫂服務質量,對月嫂負有監(jiān)督、管理的義務。故家政公司亦應承擔部分責任。綜上,法院判決由張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某家政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

月嫂服務在家庭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但由于行業(yè)管理不夠規(guī)范,侵權問題時有發(fā)生。在選擇月嫂時,家庭需認真審查月嫂的服務能力和資質,并簽訂明確的服務協(xié)議;而家政公司則應對月嫂進行全面審查和管理,確保服務質量,同時明確侵權責任劃分,承擔自己應有的責任,以保障雙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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