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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雙版納通報“游客不買東西被導游辱罵”事件,對涉事人員進行處罰

2023-05-03 10:00:39 編輯:穆苛軍 來源:
導讀 首先,文章需要更加明確地表達關于游客遭受導游侮辱的問題的認識。可以指出這種行為的不當性質,并強調此類行為對游客和旅游業(yè)的負面影響。此外,文章也應該更好地闡述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以便公眾了解其權利和責任。
首先,文章需要更加明確地表達關于游客遭受導游侮辱的問題的認識??梢灾赋鲞@種行為的不當性質,并強調此類行為對游客和旅游業(yè)的負面影響。此外,文章也應該更好地闡述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以便公眾了解其權利和責任。
 
接下來,文章需要更清楚地說明西雙版納州文化和旅游局采取了何種措施來解決這個問題。應該對調查結果進行簡要總結,詳細解釋姜某和走趣玩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的違法行為,并解釋違反的具體法律條款。此外,對于對違規(guī)行為采取的處罰決定,也應該進行更詳細的說明,以確保公眾理解并支持該決定。
 
最后,文章應該鼓勵公眾積極投訴任何旅游過程中的問題,并提供相關的聯(lián)系方式。還可以提出將繼續(xù)加強旅游市場秩序專項整治,以確保旅游市場的正常運轉和游客的權益得到保障。這些措施將有助于恢復公眾對西雙版納旅游業(yè)的信任和支持。
下面是一種修改后的情況通報:
 
針對近日有網民反映游客被導游辱罵的事件,西雙版納州文化和旅游局對此表示關切并進行了立案調查。
 
調查結果顯示,辱罵游客的導游姜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因為他沒有獲得導游證書就從事了導游活動。同時,走趣玩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帶領游客到指定的購物場所購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因為他們沒有經過游客的同意或雙方協(xié)商,也沒有考慮到其他游客的行程安排。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和第一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西雙版納州文化和旅游局對上述違法行為做出了以下處罰決定:
 
1.對辱罵游客的導游姜某處以1萬元罰款。
 
2.對走趣玩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處以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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